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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你女儿和男人喝酒后摔死凭什么要我赔90万”且看法院如何判

时间: 2024-01-06 19:37:36 |   作者: 安博竞技app下载

  “女儿走的这几个月,我没睡过一个安稳觉,总觉得女儿走得太冤枉!”死者母亲于翠华认为,自己女儿于敏敏意外坠亡,和两位被告有脱不开的关系,因此要求他们进行赔偿。

  “就为了几百块钱房租,给自己招惹这么烦,我图什么呀?”被告王红玲房东认为,原告女儿发生意外,其自身存在很明显过错,同时原告也未尽到监护责任,因此拒绝赔偿。

  “李敏敏不止一次对我表达过好感,想做我女朋友,我跟她说,你现在岁数还太小,还未成年,你当我妹妹吧,我会把你当亲妹妹一样疼爱”。被告徐开伟认为,原告女儿发生意外,自己无任何责任,因此拒绝赔偿。

  于翠华是天津人,年轻时曾有过一段婚姻,因为她不能生育,所以被丈夫抛弃,后来她就再也不想结婚,家人和朋友都劝她,即使不结婚,也应该收养个孩子,一辈子还那么长,一个人太孤单。

  于翠华想了很久,觉得大家说的有道理,于是向孤儿院提交申请,在15年前收养女儿于敏敏,刚把她领回来的时候,她又小又瘦,像个营养不良的孩子,让人看了都觉得心疼,忍不住想保护她。

  于翠华对于敏敏视如己出,亲手将她抚养长大,眼看女孩一天天长大,也慢慢变得听话懂事,于翠华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,不过于敏敏的成绩不好,让于翠华操碎了心。

  于敏敏读书成绩不好,对读书兴趣也不大。于翠华本来想让她读个技校,将来也好学一门手艺,可她实在不愿意,初中毕业就不再读书。

  于翠华觉得,不读书也不能老窝在家里,于是就委托自己妹妹,在1年多前帮她找了一份工作,在郊区的一个电子厂做流水线,一个月能拿到四五千块钱,但就是离家太远,需要在外面租房住。

  1年多前,于敏敏找到房东王红玲,对方住的是一栋四层小楼,因是自家建造,所以房租比较便宜,一般租房子的,都是刚进入社会的小青年,手里没什么钱。

  当时于敏敏来租房子时,王红玲觉得小孩太小,没答应租给她住,几天后,于敏敏和小姨一起来看房,王红玲才答应租给她。

  在于敏敏小姨于翠芝指导下,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合同中约定,于敏敏租住在三楼,房间20平米,月租800元,付三押一,租期2年,水电费、燃气费、取暖费都由租客自行承担。

  可万万没想到,天不遂人愿,3个月前的一个深夜,于敏敏从出租屋内坠楼身亡,走的时候才17岁,却这样突然离开,让于翠华悲痛不已!

  原来,于敏敏在3个月前,和徐开伟一起去KTV包间唱歌喝酒,深夜回到租住处,第二天有人在旁边的池塘内发现她的尸体,警方认定为高空坠亡。

  于翠华认为,徐开伟与于敏敏一起聚会,且聚会时带入高度白酒,并有劝酒行为,导致于敏敏喝酒后坠亡,应承担一定责任。

  王红玲作为房主,没有对于敏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阳台没有上锁,出租人均可自由出入,与于敏敏坠亡存在因果关系,依法应承担对应责任。

  因此,于翠华要求被告王红玲、徐开伟赔偿丧葬费10万元,死亡补偿金60万元,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,总计90万元。

  王红玲是于敏敏的房东,她表示,于敏敏租房子时还是未成年人,所以她在外面发生意外事故,是因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,于翠华作为她的母亲和监护人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  另外,王红玲觉得自身出租的是一栋四层小楼,于敏敏租住在三楼,四楼是她自己住,四楼阳台是她的私人领域,不对外出租和使用,这一点于敏敏很清楚。

  事发之前,于敏敏擅自闯入四楼阳台并坠亡,她自身也存在很明显过错,所以不应该由王红玲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,并请求法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
  徐开伟是于敏敏朋友,他表示,事发前一天晚上,于敏动找他倾诉,说自己在工厂里被领导批评,心情不好、想辞职不干。

  徐开伟规劝一番后,于敏敏想他出去陪她聊聊天,到了KTV以后,房间里只有于敏敏一个人,两人一起喝了五六瓶啤酒。自己不存在劝酒行为,于敏敏也没有喝高度白酒。

  徐开伟认为,喝完酒以后,他亲自把于敏敏送回家里,身为朋友,已经尽到应该尽到的责任,让他承担法律责任无理无据,请求法官驳回原告请求。

  于翠华认为,徐开伟没有说实话,她到金海KTV了解过情况,大厅监控录像显示,徐开伟进包间时,手里拿着一瓶白酒,而且包间消费记录显示,两人还喝了8瓶啤酒。

  于翠华觉得,自己女儿平时酒量不好,在家也很少喝酒,若不是徐开伟劝酒,于敏敏怎会是喝醉?他一个大小伙子把于敏敏灌醉,到底有何居心?

  对此,徐开伟辩称,当天自己确实自带一瓶白酒,但KTV有规矩,不允许自带酒水,所以白酒已经上交,22时许,他打车把于敏敏送回住处。

  徐开伟说:到家里后,于敏敏胃不好受,我还亲自给她冲了一杯红糖水,等把她安顿好以后,我一想,毕竟男女有别,我就赶紧走了。

  王红玲表示,于敏敏坠楼期间,她和闺蜜约好去外地旅游,旅游期间,突然接到警察打来的电话,说于敏敏出事,她才赶紧赶回家,因此此事和她无关。且于敏敏死在她家楼下,以后房子再也没人敢租,自己也是受害者。

  于翠华却认为,王红玲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因为于敏敏是从王红玲自建房的四楼平台坠下,四楼平台的护栏仅95厘米,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中,平台护栏净高不应该低于1.05米的规定,存在安全隐患。

  王红玲作为房屋出租方,不进行有效管理,出租人均可自由出入,存在过失,与于敏敏死亡有因果关系,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  王红玲认为,就算四楼的平台高度不够,也不能把责任推给她,因为于敏敏租住的是三楼,四楼是她自己住,四楼阳台属于私人领域,不对外出租和使用,于敏敏擅自闯入并坠亡,后果应自己承担。

  于翠华对此表示质疑:你说四楼是你的自用空间,你有把这个写进合同里,或者告诉出租人,不允许擅自进入四楼平台吗?

  王红玲:说实话,你女儿这样没了,我们也不想看到这样的结果,可你也别着急把责任往外推,因为你女儿租房时是未成年人,你作为她的母亲,由着他和朋友去外面喝酒,喝醉之后才发生这样的悲剧,主要责任是你。

  于翠华表示,自己之前有所隐瞒,事发时于敏敏已经18周岁,不是未成年人,当初为了收养于敏敏,把生日写小了2岁,她出事时已是成年人,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监护人不应该对坠亡承担责任。

  一审法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,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
  于敏敏在坠亡时已年满17岁,并在外打工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,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
  根据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测量结果,于敏敏系出租房平台坠楼致死,该楼房系被告王红玲自建,其四楼平台护栏高度不足,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第一层、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.05米的规定。

  故其建设的四楼平台护栏存在安全隐患,被告王红玲作为房主及出租方,对四楼平台未进行相对有效管理,承租人均可自由出入,致使于敏敏从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四楼平台坠楼死亡,对于敏敏的死亡存在过错,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。

  被告徐开伟系接受于敏敏邀请到KTV包房饮酒,原告不能证实徐开伟对于敏敏存在强迫性劝酒等行为,徐开伟在聚会结束后将于敏敏送至住处,已尽到合理照料义务,故徐开伟对于敏敏的死亡不存在过错。

  法院认为,原告诉请的合理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53180元、丧葬费40662元,共计993842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。

  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,酌情认定王红玲责任比例为10%,应承担的损失共计104384元,徐开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。对此,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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